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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识别方法

环保12345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工作中经常遇见一些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后发生变化,针对这种变化是不是属于重大变更的问题,环保部下文对水电、水利、火电等九个行业的重大变更进行了界定。

九个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审批之后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在际工作中不好把握。

现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重大变更的内容入手,与大家一起讨论一般项目的重大变更识别方法。

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识别方法讨论

作者 | 环保12345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说明]本法规定的变更分析发生时间段是项目建设之前,若项目已经开始建设或已经建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要做后评价,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环评的就属于违法建设。

环评法的[释义] 本条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

1、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另外,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两个方面。

如果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甚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新的不良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很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起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制度。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坏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的情况出现。这里所讲的“重新审核”,与原来的审批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

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项目的,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说明]变更分析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制度。

重新审核的结果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若变化相对较小,用变更分析可以说明问题的,这种情况可以编制变更分析,若变化较大,就要重新开展环评,重新报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说明]规定了后评价与变更分析、重新报批的区别,后评价主要针对工程及环保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后评价的作用是对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说明]这一条规定与环评法是一致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说明]规定了后评价的要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二、重大变更的识别和把握原则


在日常工作中最不易把握的是重大变更界定的问题,从环保部发布的九个行业重大变更清单中,对一般项目的重大变更把握要点总结如下:

法律对重大变更的定义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

(一)性质

对于项目的性质,可能比较抽象。先从“性质”汉词定义上来理解,严格意义上来说,性质是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对于建设项目,多指使用功能或结构。有新增的,有完全变化的。对于新增的,可以通过变更等方式解决环评问题,若是整个性质发生变化,应该重新环评了。

(二)规模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比较多的是规模发生变化,也是难把握的。规模变化分为以下情况:

(1)规模变小的项目,若其它方面都不发生变化,环境影响减小,可以不需要变更建成后直接进行环保验收,在验收报告中把变化的情况交待清楚。

(2)规模变大的项目,大到什么程度环评要做变更,在九个行业重大变更清单中,不少要求规模增加30%以上算重大变更。九个行业以外的项目,我们平时该怎么把控?

关键是看环境影响,规模增大了,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增加的比较多,环境敏感点是否增加,是否有特殊保护区等。若规模变大,污染排放量不增加,环境影响变小或不变化,应该可以从轻考虑。反之,应该算重大变更。

(三)地点

地点的变化相对容易判别,对于地点位移比较小,线路之类的项目,不容易判断,这时要看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影响变大就要做变更,影响不变或变小可不做变更。

还有一种情况是平面布置调整,特别是设置有卫生防护距离的项目,因为平面布置的调整,导致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有重大变化就属于重大变更,或环境影响增加;无变化或减少了,没有新增其他影响,可以不视为重大变化。

(四)生产工艺

根据施工期、运行期、服务期满这几个阶段的工艺进行识别,若工艺的改变导致污染物排放增加,环境影响增大要做变更;有些工艺进行了优化,污染物排放减少,影响减少了,可不做变更,在验收阶段要交待清楚。

(五)环保措施

以下方面的变化应该做变更:

(1)主要环保措施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风险加大,环境影响增大。

(2)环保措施或风险措施、特殊敏感目标保护措施弱化。

对于环保措施优化后环境影响减少或不变的情况,可不做变更直接在验收监测报告中交待清楚。

[强调] 针对建设项目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先与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对接,征得同意后(最好是书面同意)再做具体的工作。



来源:环评论坛,作者:环保12345,系【环评论坛】 “环评技术评估与审批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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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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